活血化瘀,通络止痛。用于闭合性软组织损伤。
* 口服:一次25mL,一日3次;外用:一日数次。切勿接触眼睛,皮肤破溃处禁用
| 规 格 | 每瓶装 100 毫升 |
| 不良反应 | 尚不明确 |
| 禁 忌 | 孕妇禁用 |
| 贮 藏 | 密封 |
| 有效期 | 24个月 |
| 执行标准 | WS-11206(ZD-1206)-2002 |
可内服亦可外用(以国药准字说明书为准)。内服一次25mL,一日3次;外用一日数次,涂于患处。皮肤破溃处禁用,切勿接触眼睛。
国药准字 Z20026848,规格 500ml/瓶。功能主治:用于跌打损伤、瘀血肿痛、风寒痹痛。
孕妇、哺乳期妇女、儿童、对本品过敏者禁用;皮肤破溃处禁用;肝肾功能不全、酒精过敏者用药前请咨询医师。
如需联合用药,请务必咨询医师或药师,告知正在使用的所有药品,避免药物相互作用。
外用时涂于患处,一日数次,皮肤破溃处禁用,切勿接触眼睛;如出现皮肤过敏应立即停用并咨询医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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